茶香楼

跨越五年之久的玉露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发表于:2024-11-10 作者:茶香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0日,中国茶网资讯:说起恩施玉露,从州内到州外,很多人都知道它是恩施市近年来倾力打造的一张产业名片,也是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名茶叶品牌。近些年,在发掘、打造这个品牌的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

中国茶网资讯:说起恩施玉露,从州内到州外,很多人都知道它是恩施市近年来倾力打造的一张产业名片,也是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名茶叶品牌。近些年,在发掘、打造这个品牌的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群策群力,竭尽所能,"恩施玉露"品牌效应逐年提升。

但在精心打造这张名片的背后,恩施玉露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正名过程。从2008年6月3日恩施市申请注册"恩施玉露"证明商标,到2009年8月长沙市北港茶厂以"玉露"并不是茶叶的通用名为由,对"恩施玉露"提出异议……最后到2013年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恩施玉露"赢了"长沙玉露"。至此,一场跨越5年之久的商标争议才尘埃落定。

多年努力 "百年名茶"不再沉寂

提起恩施玉露,很多人都知道它的历史。

恩施玉露特指恩施市出产的一种蒸青绿茶,其制作工艺及所用工具相当古老。这一区域平均海拔600米左右,全年日照在1200小时左右,无霜期276天左右,气候特点是冬少严寒,夏无酷热,有利于绿茶品质形成的氨基酸、蛋白质、叶绿素等含氮化合物的合成。据《中国茶经》记载,"恩施玉露"产生于清朝康熙年间,当时恩施芭蕉黄连溪有一兰姓茶商,垒灶研制。其焙茶炉灶,与当今之玉露茶焙炉极为相似,所制茶叶,外形紧圆、挺直、色绿,毫锋银白如玉,又称"玉绿"。当时,"恩施玉露"与西湖龙井、武夷岩茶、黄山毛峰等一起被列入清代40余支名茶品目。

1936年,湖北省民生公司管茶官杨润之改锅炒杀青为蒸青,其茶不但汤色叶底绿亮、鲜香味爽,且外形色泽油润翠绿,毫白如玉,格外量露,故改名为"恩施玉露"。1945年,"恩施玉露"外销日本,从此逐步赢得海外市场。

为保护、开发、规范"恩施玉露"这一品牌,2007年,恩施市委、政府将其与"恩施大峡谷"、"土家女儿会"一道,作为恩施市的三张名片,举全市之力倾力打造。2007年4月,国家质监总局正式发布公告,"恩施玉露"被正式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8年,"恩施玉露"被授予"湖北省第一历史名茶"称号。

如今,经过全州上下、政府企业共同打造,"恩施玉露"已成为一个让茶界注目的品牌。2011,浙江大学CARD农业品牌研究中心和《中国茶叶》杂志共同组成的课题组,对全国83个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价值进行评估后表明,"恩施玉露"品牌价值达到4.06亿元,并获得"2011年最受消费者欢迎的100个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2012年,"恩施玉露"获得2012最具影响力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牌价值达到5亿元。2013年"恩施玉露"品牌价值达到6.81亿元。

至此,这个一度沉寂的"百年名茶",终于再获新生。

一波三折 注册商标遭遇坎坷

"百年名茶"近年来取得的成绩令人羡慕,但为注册"恩施玉露"商标,恩施市却花了很大的力气。

早在2008年6月3日,恩施市玉露茶产业协会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就在同时,重庆市一家公司也提出了注册申请,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提出异议后,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随后,"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被商标局初审公告。

但就在"恩施玉露"证明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注册公告期间,2009年8月,湖南省岳阳市北港茶厂又对"恩施玉露"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称早在2000年,"玉露"商标被该公司获准注册。2009年9月,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对此进行答辩。2010年3月,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0年4月19日,正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注册"恩施玉露"商标时,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又提出复审。

恩施市迅速行动,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及时提交了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报告,并提出"玉露"作为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撤销该商标。

2012年3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商评字第09875号《关于第6761802号"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恩施玉露"予以核准注册。

为了"恩施玉露"商标,恩施市付出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原本以为至此已可以顺利完成恩施玉露商标的注册了,但没有想到的是更为艰巨的挑战还在后面。

五年之争 恩施玉露成功正名

2012年4月28日,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为第三人。

长沙玉露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09875号《关于第6761802号"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决被告就该争议的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第三人,恩施市相关负责人和代理律师赴京出庭。

法庭上,恩施市的观点和理由很明确,一是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程序合法,没有侵犯长沙玉露的合法权利,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客观正确。首先,"恩施玉露"作为茶叶类的地理标志商标,是因为玉露茶产于湖北恩施,是源于其产地制作工艺及其身后的文化底蕴,"恩施玉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其次,"恩施玉露"绝对不等于"玉露",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和完全不同的意义内涵,其发展来源均有史料记载。

2012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09875号裁定。这也意味着,"恩施玉露"赢了"长沙玉露"。

可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今年5月7日,"长沙玉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恩施市相关负责人和代理律师出庭。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因为之前"玉露"商标已被撤销,庭审中恩施市提出,"长沙玉露"已失去了诉讼主体资格。

终审判决很快就从北京传到了恩施市。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长沙玉露"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代理律师鲁诚说,恩施市虽然是本案的第三人,但终审判决对恩施市至关重要,"恩施玉露"作为恩施市精心打造的三张名片之一,这是一场输不起的官司。让人欣慰的是,恩施市多方努力,多次进京,终于让"恩施玉露"成功正名,今后,"恩施玉露"就是名副其实的证明商标了。

品牌维护 恩施各方任重道远

赢了官司,恩施市兴奋之余,更多的还是在思考未来恩施玉露的发展。

来自恩施市农业局的数据显示,目前该市共有茶园总面积28万亩,投产面积21.45万亩。茶园面积、茶叶产量及产值逐年增长,茶农增收稳定。根据该市茶叶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该市茶叶基地总面积将达35万亩左右,茶农实现茶叶收入10亿元以上,该市茶叶综合产值将达20亿元以上。

但恩施市也坦承,目前在市场上,各种打着"恩施玉露"品牌销售的"富硒茶"滥竽充数,导致伪劣产品占据市场。

早在几年前,决策者已清醒地认识到:必须从整合茶叶品牌入手,实施精品战略,决不能在"金饭碗"里掺沙子,要对那些乱打牌子、没有加工能力的小作坊实行关停并转。近几年,围绕"恩施玉露"品牌建设,恩施市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农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产品原材料控制;质监部门对加工环节进行管理,使产品生产符合品牌要求;工商部门对品牌使用和销售环节进行管控,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卫生部门对生产环境卫生实行监管;文化部门把"恩施玉露"作为文化遗产申请保护……

通过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要真正把"恩施玉露"这个品牌打造好、经营好,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做好一个品牌需要很多年,但搞臭一个品牌只要几天。"恩施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要拿出更多切实可行的措施,继续打造和维护好这一品牌,目前,恩施市已将打造"恩施玉露"名片作为全州农业产业化建设的重点工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包装规格,统一对外宣传,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效益。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攻克栽培、加工、贮藏、销售等环节的技术难题,力争把"恩施玉露"打造成全国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

律师点评:法律天平维护了公平正义

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诚

"恩施玉露"商标申请注册历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异议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穷尽了商标申请注册的所有法定程序,时间跨度从2008年6月3日提出申请到2013年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共5年一月有余。

作为本案行政诉讼第三人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实施法律援助的代理律师,我感到这是一场公平正义与利益欲望之争的较量,法律天平最终维护了应有的公平正义。"恩施玉露"商标申请注册之所以能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作为"恩施玉露"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在申请注册时,就围绕"恩施玉露",证明商标依规定提交了全部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并得到了上述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的一致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恩施玉露"以其具有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地理标志依法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规定,"恩施玉露"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不能直接使用"恩施玉露"注册商标,只能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企业使用,且使用区域为恩施市所辖的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因此如何将已注册的"恩施玉露"商标用好并向中国驰名商标挺进,以做大做强恩施市茶叶产业,恩施市各方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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