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香楼

云南省《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听证报告

发表于:2025-01-22 作者:茶香楼
编辑最后更新 2025年01月22日,根据《云南省农业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2010年6月18日,我厅组织召开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报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2010年6月18日,我厅组织召开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事项:《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2010年6月18日下午3:00-5:30,在昆明市万华路169号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大楼301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主持人:省农业厅副厅长张智泽。

  决策主发言人: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汤克仁 ,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处长易辉,省茶业产业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茶叶处处长)杨善禧,省农业厅种植业处处长王平华。

  听证监察人:省政府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处长胡江天、省监察厅钟蓓、省农业厅监察室主任吴体忠。

  (四)听证陈述人等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听证会应到代表15人,实到13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9人,省人大代表1人,茶农代表1人;听证旁听人5人。符合《云南省农业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农业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2.由决策主发言人对听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进行说明。

  3.听证代表进行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发言人进行答辩。

  4、听证人汤克仁、杨善禧等人回答听证代表提问。

  5.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作简要总结。

  二、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

  13位听证代表在会上提出了18条建议和意见,经整理将意见和建议分为二类:

  (一)对《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的总体修改意见

  1、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发文,对其他省级部门是否有约束力。

  2、茶园登记证明的申报者是谁,是普洱茶的生产者还是茶叶生产企业。

  3、一个茶叶企业拥有跨县、跨乡、跨村的茶园怎样申报茶园登记证明,这样的茶园能否共有一个茶园登记证明的编号。

  4、一个茶叶企业和其下属的子公司能否共同作为一个茶园登记证明的申报主体。

  5、茶园登记证明的申报涉及千家万户,茶农单独申报有困难,能否由企业代理申报茶园登记证明。

  6、茶园登记证明关系到普洱茶产业的效益,能否提高申报的门槛。

  7、怎样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8、一个茶园登记证明能否由两家企业共用,两家企业收一户茶农的茶叶能否使用同一个证书。

  9、茶叶的种植面积问题,需要统一口径,否则可能出现茶园登记证明统计的茶园面积大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

  (二)对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

  1、建议在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中取消茶叶产量,因为茶叶产量随着种植时间、生长年限、管理水平等,产量不一样。

  2、建议第五条中明确专用标志的全称。

  3、建议第五条中《茶园登记证明》证书由省级茶叶产业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监管中表述与《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一致,即改为统一制作、编号和监管。

  4、建议对茶园登记证明的使用年限进行规范。

  5、建议将第五条中登记原则放入总则。

  6、建议在第六条(二)中增加茶园环境。

  7、第五条和第八条中对茶园登记证明的申报主体表述不一致,建议统一。

  8、建议在茶园登记证明中明确登记茶叶品种、种植类型和种植时间,茶叶品种可按照古树茶、老树茶和现代茶划分,种植类型可分为台地茶、坡地茶或者现代茶、散养茶。

  9、第二十条中每年1月31日报下半年汇总数表述不清楚,建议改为:第二十条中每年1月31日报上年度下半年汇总数。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上述意见和建议,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评议,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第三条第一句修改为:实行茶园登记管理制度,茶园所有者可申报《茶园登记证明》,符合条件者,

  (二)第三条最后一句修改为:未经登记的普洱茶茶园不得申请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第四条修改为:茶园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县级以上茶叶主管部门负责茶园登记工作。

  (四)第五条第二句修改为:《茶园登记证明》申请人必须是在符合《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普洱茶原料生产的生产者。

  第五条最后一句修改为:《茶园登记证明》证书由省级茶叶产业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监管。

  (五)第六条(二)项修改为:茶园方位、茶园环境、面积、产量等;

  (六)第九条最后一句加上一句话: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五条第三部份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进行登记编号。

  (七)第二十条第二句话修改为:每年7月31日报上半年汇总数、每年1月31日报上年度下半年汇总数。

  (八)第十八条开头加上一句话:《茶园登记证明》证书长期有效。

  (九)在《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申请表中增加:种植时间、种植类型、是否通过"三品一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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