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三说法
三说法[Three taxes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
在宋代史料中,三说法有多种含义。①沈括所言三说法:指博籴、便籴、直便三说。极边以茶盐等各类紧缺物资收购军需称直便;其中,又有紧茶钞和慢茶钞之分,分称"紧便"和"慢便"(紧便指人中商人可持茶交引至交通便利、茶质优良的上三山榷务兑现;慢便,则指交通不便,茶质相对较差的下三山榷务)。直便,即唐代飞钱制度的发展,由商人于沿边入纳现钱,再于京师请领,有一定利润。实行时间大致在宋初(1004~1040)。
②寇碱人中、凿头、便籴三说法。创始人为河北路转运使寇城,实行时间和内容同沈括三说法。人中即博籴,凿头即直便。
③人中钱、帛、金银三说法。即商人在东京榷货务交纳钱、帛、金银,官给券在沿江六榷务给茶的制度。始行时间为景德二年(1005),京师榷货务通过人中,积聚大量金银、钱、帛,人内库,以充籴本。
④三说交引法。指官府以榷管物资偿付人中军需品的搭配比例。实质上是三分法,即以三等茶价兑付茶交引。三司使陈恕创立于至道元年(995)。其实质同王嗣宗于咸平五年(1002)创立的三分法,指人中物应偿十分茶价中,四分给香药,三分给象牙,三分茶引(后改为六分香药、象牙,四分茶引,称为四分法)。后来又发展为以钱、香、茶或茶、盐、香等不同的三种物品按一定比例搭配偿付人中商人。
司马光《稽古录》卷十九称:天圣三年(1025)八月,"初令商旅入河北刍粟者,给香、茶、钱三物于榷货务,谓之三说"。范镇《东斋记事》卷一则云:"庆历八年后,以茶、盐、香药、见钱为四说,沿边用之;茶、盐、香药为三说,近里州军用之。"以什么物品和何种比例偿付人中者,主要考虑二大因素:一是沿边军需的急需程度和地理远近;二是这几种折付的禁榷物资当时的价格水平。
官府正以此为杠杆调节人中者获利,但仍未免虚估之弊。虚估、加抬过高,价值与价格相背离,导致茶法大坏。三说法对国家财政、茶农、中小商人都有害无益,囤积居奇,买卖交引,高抬虚估的豪商大贾获厚利。后为贴射法、见钱法所取代。
博籴[Botiao] 见"三说法"。
便籴[Biantiao] 见"三说法"。
直便[Zhibian] 见"三说法"。
凿头[Zaotou] 见"三说法"。
(本文来源:中国茶叶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