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香楼

《陕西省茶行业发展自律公约》或将于10月发布

发表于:2024-11-10 作者:茶香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1月10日,中国茶网资讯:8月30日,陕西省茶叶产销形势分析会暨茶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在西安召开。为进一步推动陕西茶业健康发展,陕西茶业协会在会上向全省茶叶行业同仁发出自律倡议,并起草了《陕西省茶行业发展自律公约》

中国茶网资讯:8月30日,陕西省茶叶产销形势分析会暨茶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在西安召开。为进一步推动陕西茶业健康发展,陕西茶业协会在会上向全省茶叶行业同仁发出自律倡议,并起草了《陕西省茶行业发展自律公约》,暂定于10月份组织举行"公约"发布仪式。来自全省部分茶城、茶企、茶叶培训和文化传播机构、各产茶县茶叶协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陕西省茶业协会秘书长党春光指出,3月1日,由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茶叶农药残留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标准由9种增加到25种。在这种新形势下,陕西茶业协会起草《陕西省茶行业发展自律公约》,旨在倡导大家维护陕茶形象,传递诚信、务实的正能量,生产安全茶、放心茶。

会议期间,《陕西省茶行业发展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得到了广大茶企、茶叶经营者的积极响应。陕西定军山绿茶有限公司总经理强海波表示:"茶叶质量的好坏,全凭企业自律,用良心做茶,如果仅靠政府督促检查,不可能全程监控到位。所以茶企自律公约提出的及时也很有必要,我们企业积极响应,努力做好良心茶,让消费者喝到放心茶。"

附:陕西省茶行业发展自律公约

为建立陕西茶业行业自律机制,增强行业以质取胜、诚信经营的理念,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本行业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推动陕西省茶业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茶叶种植、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和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茶叶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为本公约所称的茶叶行业成员(以下简称行业成员)。

第二条 陕西省茶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三条 积极倡导陕西茶行业成员共同遵守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遵纪守法。行业成员自觉遵守国家对本行业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

  第五条 规范市场。遵守市场规则,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和各种要素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同业利益。

  第六条 讲求诚信。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条 提倡文明。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八条 加强团结。开展合作,和谐共处,注重商德,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九条 行业成员不得生产、销售以下茶叶产品:

  1、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茶叶(无QS标识产品);

  2、质量不合格的茶叶;

  3、侵权产品;

  4、超过保质期的茶叶;

  5、含有添加剂、染色剂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茶产品。

  第十条 行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第十一条 行业成员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明示标准一致,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出厂入市,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顾客。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稿件来源:西湖龙井资讯平台)

  第十三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虚假打折,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四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和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成员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的竞争。

  第十五条 加强本行业相关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互通信息,团结协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反对相互封闭、贬低对方等损害同业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十七条 陕西省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实施本公约的常设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茶叶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有关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对成员单位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行业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行业成员,由陕西省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其处理意见根据违反公约的情节轻重,可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做出检查、内部通报、取消参加行业公共活动资格、向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陕西省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陕西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行业成员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或对其进行的处罚有异议,有权向陕西省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陕西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陕西省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由公权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行业成员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须经陕西省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陕西省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本公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陕西省茶行业社团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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