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茶法
茶法[Tea decree in ancient China] 古代政府管理茶叶生产、运销、税收的法规。
唐建中元年(780),德宗采纳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分取一,以为常平本钱。由盐铁转运使主持茶务。贞元九年(793)复税茶。文宗大和九年(835),王涯为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始改税茶为榷茶专卖。此后,茶叶税便成为历代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
五代时,南方诸国仍因唐制实行茶叶专卖。至宋代,茶法越来越严密,各种条规甚多。中国历史上最早一部茶法成典,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由三司盐铁副使林特等主编的《茶法条贯》,选集宋初以来有关诏令二百九十七道,编为二十三册。其后,仅著录的茶法汇编就有二十余部。既有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也有适用于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乃至某一茶场库务的,既有行之全国的茶法大典,也有专题性的法规、条例、律令。
其中比较完整保存下来的《政和茶法》,又称"合同场法",终南宋之世,一直奉行。绍兴二十一年(1151)八月,刑部侍郎韩仲通等主编的《绍兴茶法》,更是一部集大成的旷世大典,全文汇编公文约三千五百件,凡一百零五卷。宋之茶法分通商和榷禁两种。通商和榷禁都有严格的行茶区域,越界有禁,出境受罚。通商,即征收茶园户租税和商人的商税,允许自由贸易。榷禁,又称专卖。即将种茶户专置户籍,称园户,输租纳税,用茶折算,官定课额,预支本钱,额茶和额外余茶,全部按官价收买,不得私卖。官府把由此垄断收买来的茶叶转卖给商人,获取高额利润。金代茶叶由官府专卖,按各路户口摊派,造卖私茶有罪。
元代茶叶也实行专卖,在江州(今江西九江)设立榷茶都转运使司,管辖江西、湖广、河南、江浙四省茶叶产销。都转运使司下设榷茶提举司,分布各产茶地区,规定茶户每年的产茶额,发给商人买茶的公据和贩茶的茶引。天历二年(1329)废茶司,茶的产销全归地方官府管理。
元统元年(1333),重新设立茶司。元代另在浙西设有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在福建设有建宁北苑武夷茶场提领所,管理当地茶户,所产茶专供皇室享用。四川所出之茶,主要供给西南民族。至元六年(1340),设立西蜀四川榷茶场使司,统一收购民间茶叶,置局增价发卖。后改为商人买引运茶,自行贸易。明代茶法分商茶和官茶,商茶由商人贩卖,官茶则用以贮边买马。
商茶沿前代制度实行"茶引法",令茶商纳粟、钞、银领取茶引、茶由,凭引、由赴茶园买茶,运往指定地点行销,官抽十之三五,谓之开中。官茶则行"茶马法",贮官茶(或商茶)于茶仓,令少数民族赴茶马司以马易茶,所得茶课银用以接济边饷,所得马匹以备军需。
明之茶法与马政、边计相辅而行。清沿明制,仍分官茶和商茶,其管理制度与明代相近。官茶行于陕、甘,储边易马,仍设茶马司管理。商茶则行于南方各省,由户部颁茶引,分发产茶州、县发卖。产茶较少地方亦有不设引,而由茶园户向官府纳课行销本地之处。
清后期,外国来华采购茶叶者日益增多,形成汉口、上海、福州三大茶叶市场,清朝廷遂在各口岸征收厘金。至清末,为简化手续,逐渐以茶票代替茶引,各省凡纳税商人皆可领票运销。
(本文来源:中国茶叶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