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香楼

普洱茶老字号再起纠纷 同慶號侵权孰是孰非

发表于:2024-12-23 作者:茶香楼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2月23日,中国法院网讯 (杨阳)8月27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高丽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易武同庆号公司)与上诉人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

 中国法院网讯 (杨阳)

 8月27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高丽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易武同庆号公司)与上诉人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茶叶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同庆号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一"、"商标二"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其销售范围极广,获利极高,恶意亦十分明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在店面门头使用"同慶號·普洱茶"、在普洱茶商品上使用"商标三"、"商标四"、在店内悬挂"龙马图标"的行为侵害了"商标一"、"商标二"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赔偿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经济损失500 000元,盛世同庆公司在15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盛世同庆公司、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赔偿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合理支出133 000元;驳回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高丽莉、易武同庆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侵权恶意明显,影响范围极广,获利数额巨大,高丽莉、易武同庆公司一审请求的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全额支持。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四项,依法改判第二项、第三项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盛世同庆公司赔偿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经济损失19842000元、合理支出158000元。

 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同庆号(北京)公司使用的标识来源于历史上的老字号"同慶號",二公司享有"商标五"、"商标六"等商标的权利,且早在高丽莉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之前就已开始使用"龙马图形",多年来已在相关商品上获得极高声誉,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并不存在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所称的侵权行为,其所要求的赔偿亦无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同慶號"系普洱茶知名老字号,曾为云南最大茶庄之一, 后因战争等原因长期停止使用。本案各方当事人均非历史上"同慶號"茶庄相关权利人,但均注册有"同庆"系列商标,双方争议由来已久,存在多件商标行政及民事侵权纠纷。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商标权属、侵权事实认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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