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喜见“龙井茶”准用证
今日在报纸上看到新华社的发的消息,"龙井茶"这个名称已经不能随便使用了。这对我国实施品牌战略是一个有启示的案例,是一个好消息。
龙井茶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记得在若干年前,朱总理讲到世界承认的我国名牌的时候,当时讲到两个,一个是青岛啤酒,一个是龙井茶。并说,谁要砸了这些牌子他决不允许。但当时,龙井茶还只是作为我国的名产,并没有品牌化。
顾名思义,龙井茶应该是指产在杭州附近龙井一带的茶叶,但当时不仅浙江省各地都有龙井茶,而且别的省份也都有龙井茶,不仅产地混乱,而且质量也良莠不齐,一些质量很差的茶叶,也贴上龙井茶的标签。这种情况使龙井茶的声誉大受损害。可以说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企业在砸龙井茶的牌子,而是由于没有恰当的方法推进著名产品品牌化造成的恶果。
这个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使大家都很头疼。现在好了,终于有了实际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消息称,作为龙井茶的原产地,浙江省2009年成功申请到龙井茶的证明标志。从今年开始全面推行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制度。没有经过批准的,不能再用"龙井茶"的名称。目前已经有169家企业获得"准用证",覆盖了西湖、钱塘、越州三个主产区。
我国拥有著名土特产的地方很多,但多数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品牌化的问题。浙江的做法给各地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我认为有这样几点可以参考:
一、更加重视"共用品牌"的作用。
商标、商号是企业专用的品牌。此外还有共用的品牌:一类是认证标志。一类是原产地保护标志,我国又称为地理标志。一类是评价性的品牌,如"中国名牌产品"等。
著名土特产品牌化过程中遇到的主要矛盾是:产品是多家生产和经营的,品牌又必须是专有的。采用共用品牌就可以解决这个矛盾。因为是共用的,所以原则上多家可以使用,又因为是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使用的,所以原则上可以保证某种产品的品质的要求。
据我了解,我国负责执行地理保护标志的行政单位主要是两家,一家是国家质量监督局,一家是农业部。当然两家又有适当的分工。
二、共用品牌的操作主体应该是中介机构。
共用品牌不是专用品牌,因此就产生了谁来拥有、谁来运营、谁来维护、谁来批准使用的主体问题。从市场经济的理论上说,这个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性主体。而不应该是政府本身。但鉴于共用品牌有一定的公共性,则可以由政府出面建立相应的机构,委托该机构负责这项事务,或者委托某产业协会来执行这项职能。为什么非要有这样一个主体呢?因为这涉及到知